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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0年后您的房子最谁?
来源:360 作者:匿名 发布:2014/10/28 修改:2014/10/28
隶属:国内新闻 点击:993
不久前,有地方政府发出的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须知》,在土地使用期满后,可“由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”,甚至可“由出让人无偿收回”。经舆论发酵,引发民众对70年大限后房子归属问题的集体焦虑。当地政府为此发出通告,表示“期满收回”只是针对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情况而言。这一解释并未驱散民众的担忧。带着这些问题,记者专访了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王卫国。
应尊重《物权法》立法成果
记者:你怎么评价那个“70年期满后土地可无偿收回”的须知?
王卫国:我认为这个须知中的内容跟《物权法》明显冲突,《物权法》中明确规定自动续期。在《物权法》制定时,到二审稿的时候,采用的都是“申请续期,有偿收回”这一制度。但是当时大家讨论当中认为这个制度缺乏可操作性。因为到期以后如果要大家都来申请续期的话,需要消耗大量的行政成本。而且可能有的住户申请了,有的没有申请,政府没法处理。后来经过讨论,把申请续期制度升级为无条件自动续期制。
要知道,《物权法》中自动续期这个制度定下来意义非常大,使得人们对房屋有了一个稳固的长期产权预期,也体现了对人民群众利益的尊重和关怀。
70年后应有偿续期
记者:《物权法》虽然规定自动续期,但并没有说明续期是有偿还是无偿,据说,《土地管理法》最初的修订稿中曾经明确为“无偿自动续期”,但之后的征求意见稿中却改为到期后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动续期”,你认为这一改动是否意味着国家立法更倾向于有偿续期?
王卫国:应该不会是无偿续期。因为现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这个制度是不可动摇的。国家关于国有建设用地的一个指示是,今后要尽量地减少划拨土地使用权,除了公共利益才走划拨程序外,其余一律都是要出让的。
当时在《物权法》制定中,我们的设想是将来既然不再签土地出让合同了,自动续期,那就不是收土地出让金,而是收土地使用税。
记者:如何收税呢?
王卫国:我主张在收税时,公民应该有一个基本的免税面积。土地应该首先给公民一个基本的居住保障,所以这个保障性面积是免税的。超出的部分,分几个等级,一级一级地来征收不同的税率,占的地越多交税越多,这有利于鼓励大家节约用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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